那個照顧他到最後的人,為什麼不能帶走他的遺體?
醫院裡,有些遺憾不是發生在病人離開時,而是發生在病人離開之後。
有一位食道癌患者,住院接受過一次化學治療與放射治療後,就不願意再繼續治療。出院後,他也沒有再回門診。隔了一年再出現時,整個人已經瘦骨嶙峋,病情明顯惡化。陪在他身旁的女人,要求協助簽署病人自主權利法相關檔案。
一開始,醫療人員有些想不通:如果她是太太,是法律上的配偶,原本就是第一順位醫療決策者;在病人已經末期、時日不多的情況下,簽署拒絕急救DNR,似乎就能處理眼前最迫切的醫療選擇,為什麼還要走比較繁瑣的預立醫療照護諮商ACP?

但她還是堅持。于是醫療團隊協助轉介,讓病人完成相關程式。
幾個星期後,病人從急診轉入病房,已經瀕死。這時大家才知道,原來那位日夜陪伴、替他奔走、替他做所有安排的女人,並不是他的太太,而是同居人。病人未婚、沒有子女,法律上唯一的親人,是一位早已老死不相往來的哥哥。
不久後,病人離世。那位同居人在護理站對著手機崩潰咆哮。
這句話很痛。因為在感情裡,她或許是最親的人;但在法律上,她可能什麼都不是。
我們常以為,陪伴就是資格,照顧就是身分,愛就是權利。可是當死亡真正來臨,醫院、葬儀社、法律檔案看的不是誰哭得最傷心,也不是誰陪得最久,而是誰在法律上有明確身分,誰被正式授權,誰擁有處理相關事務的資格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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